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1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92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美合,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覃凤金,女,1984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美逢,女,1980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政统,男,1993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道送,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周敏,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政选,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家珍,男,1967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美宁,女,1978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政师,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道元,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全帅,男,2000年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家永,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举云,男,1987年6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道选,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彩娟,女,1983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廷伟,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飞跃,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伦平,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邓真秀,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王婉源,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举平,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金志,1976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道慧,男,1980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金在,男,1985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金温,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世奎,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彩玉,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体金,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生贤,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应妮,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美生,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廷敏,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家尚,男,1990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领开,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金欢,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昌继,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美列,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海,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世奎,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宝,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家干,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扬,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男,1997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荣龙,男,1999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秀平,男,1986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彩平,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秀贵,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礼阳,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美体,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乜翻,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牙政辽,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上述54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善,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韦金善,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张振斌,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富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厢竹大道********房。

法定代表人:尹宁。

被告: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劳鑫业。

原告韦金善等55人与被告***、张振斌、广西富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韦金善等55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金善等55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金善、***、***、韦美合、覃凤金、韦美逢、牙政统、韦道送、韦周敏、牙政选、韦家珍、韦美宁、牙政师、韦道元、韦全帅、韦家永、韦举云、韦道选、韦彩娟、牙廷伟、韦飞跃、韦伦平、邓真秀、王婉源、韦举平、韦金志、韦道慧、韦金在、韦金温、韦世奎、牙彩玉、韦体金、韦生贤、韦应妮、韦美生、牙廷敏、韦家尚、韦领开、韦金欢、牙昌继、韦美列、韦海、韦世奎、牙宝、韦家干、韦扬、***、韦荣龙、韦秀平、牙彩平、韦秀贵、韦礼阳、韦美体、韦乜翻、牙政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韦金善、***、***、

韦美合、覃凤金、韦美逢、牙政统、韦道送、韦周敏、牙政选、韦家珍、韦美宁、牙政师、韦道元、韦全帅、韦家永、韦举云、韦道选、韦彩娟、牙廷伟、韦飞跃、韦伦平、邓真秀、王婉源、韦举平、韦金志、韦道慧、韦金在、韦金温、韦世奎、牙彩玉、韦体金、韦生贤、韦应妮、韦美生、牙廷敏、韦家尚、韦领开、韦金欢、牙昌继、韦美列、韦海、韦世奎、牙宝、韦家干、韦扬、***、韦荣龙、韦秀平、牙彩平、韦秀贵、韦礼阳、韦美体、韦乜翻、牙政辽负担(免交)。

审判员  何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晓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