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执31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韦景光。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02执3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绍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