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900972104B(1-1)。
法定代表人:韦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覃顺乾,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善宏,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
被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9729205A。
法定代表人:劳鑫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桂122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1)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6315.3元及利息26451.56元、罚息5528.2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1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支付律师费10026元;(4)负担案件受理费2313元,执行费3360元。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21执1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主动向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汇入案款人民币233994.1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人民币186315.3元及利息26451.56元、罚息5528.24元,律师费10026元,案件受理费2313元,执行费3360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领取案款230634.1元,本案执行费3360元本院已收取。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221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小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道航
书 记 员 任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