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9729205A。
法定代表人:韦景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代偿款人民币556826.32元及逾期利息(待计),案件受理费9378.00元,公告费560.00元,本案执行费808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1执844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丹县××镇××路××号××小区××栋××层××号房××。2019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9)桂1221执保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该处房产。由于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该处房产周期长,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待评估有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明辉
审 判 员 韦素珍
审 判 员 黄晓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道航
书 记 员 任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