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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2民初431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 被告: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57215942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