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民初406号
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素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翔、汤镇涛,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庆,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9元,减半收取2244.5元,由原告广州尚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贾慧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甄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