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6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靳瑞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8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郝占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祥玉
本案援引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