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林州华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财保1696号
申请人:林州华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凤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秦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杰,该公司销售科主管。
被申请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林州华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4429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2060239007191202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华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4442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州华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有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