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4财保1566号
申请人: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明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庆,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为80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若被申请人河南省海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志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