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舟定商初字第640号
原告舟山舟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船用品市场3幢东十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图,总经理。
被告舟山市定海凯龙船舶舾装件厂,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北蝉马峙。
法定代表人蒋红伟,厂长。
原告舟山舟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定海凯龙船舶舾装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宝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在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5月份期间卖给被告焊丝、焊条,被告尚有货款46365元未支付给原告,被告虽多次答应付款,但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辩称:因原告提供的“华通”牌焊丝存在质量问题,致使被告受到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处的“华通”牌焊丝条共169包折价22460元返还给原告,并由被告运输到原告处,运费由被告方承担;
二、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22939.50元;
三、上述货物、货款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前装运、付款。
本案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0元,由原告舟山舟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宝强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