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2民初1669号
原告浙江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龙潭街71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宏图。
被告浙江扬帆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星马村(新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扬帆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金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