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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诚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02民初484号 原告:金昌诚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昌诚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金昌诚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昌诚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