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尚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219号 原告: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筒村华尚工业园内,机构代码:914401017711647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反映其与本案原告就涉案协议纠纷,已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立案审理,现本案原告针对同一协议纠纷又向增城区法院进行起诉,为重复诉讼,也违反管辖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均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涉案《项目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分别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提起诉讼;其中***与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0204民初1287号】,已于2018年3月12日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现于审理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据此,本案应由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