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尚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迈克森酒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9966号之二
原告:山西迈克森酒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A座1幢1单元1703号。
法定代表人:温炳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鸫,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简村华尚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邓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鸿,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迈克森酒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月29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并未按期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2022年2月14日,本院再次告知原告需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并未按期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迈克森酒店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了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再次告知后仍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迈克森酒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1.50元,由原告山西迈克森酒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碧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