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8490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长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长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华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尚公司与长风公司双方签订了《广州市长风酒店主楼活动、固定家具及饰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工地会议纪要亦记载长风公司的所有固装、活动家具均由华尚公司提供完成。因双方未及时对案涉家具工程造价及家具价款及时进行对账结算,长风公司经一审法院询问表示不申请鉴定,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虽然双方在另案中就案涉工程造价及家具价款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仅出具了初稿,未形成正式的价格评估结论,且该鉴定初稿认定的工程总额少于合同确认的造价金额,且施工期间长风公司存在多次要求华尚公司新增及拆除有关项目等情况,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该鉴定初稿不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一审、二审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对工程造价及家具价款作出认定。华尚公司提交2015年6月25日长风公司合同部职员郑彩婷向其发出的关于《-1至21层固装汇总》邮件的公证书及自制固装家具造价清单,二者记载的工程项目与单价、数量等内容基本一致。长风公司既不认可上述邮件及造价清单,怠于及时对数结算,亦不能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华尚公司所提证据。关于活动家具价款及合同外新增五金类价款,一审、二审法院结合双方所提交证据及诉辩意见予以认定调整,最终确定工程总价,并无不当。长风酒店已于2014年3月31日开始营业,至华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也已经超过5年的质保期,且双方就质量问题已经另案予以解决,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酌定的暂按照造价的90%支付予以纠正,亦无不妥。再审申请人长风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长风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长风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杨 靖
审判员 郑捷夫
书记员 朱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