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5253号
原告: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简村华尚工业园内,机构代码:914401017711647160。
法定代表人:邓华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军,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1.9元,由原告广州华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