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202执1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怀南钢材物流城1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516732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47877979。
法定代表人:***。
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2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2022年7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线索。2022年7月2日至2022年12月16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等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登记或缴存记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因未实际扣押,暂时不能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本案已查封该不动产,因有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暂时不需要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2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至2022年1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销售款本金162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