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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17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资安商务大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郭连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三区新安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健光,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容,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迈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资安商务大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朱新为。
上诉人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迈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但其未于2018年11月13日15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16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洪涛
审判员琚虹
审判员陈朝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毓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