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6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如如皋市如城,联系方式13962720169。
法定代表人姚建生。
被执行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电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兰亭。
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6民初13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1-10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6民初1395号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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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宝山
审判员 王春义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