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1737号
原告:曲阜华祥冶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石门山镇郭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7922849XT。
法定代表人:孔渠。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朋祥,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5750M。
法定代表人:陆洋。
被告:重庆吉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69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934131。
法定代表人:刘祥群。
被告:秀山县百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义洲二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A1J57。
法定代表人:杨秀林。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J6R7M。
负责人:刘兵。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
法定代表人:陈连凯。
被告: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4135935M。
法定代表人:姚建生。
被告:盐城驰航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NTWG85。
法定代表人:夏梦璇。
被告: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杨邑乡郭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67942127847。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
被告:曲阜龙祥冶铸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石门山镇衡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86055040M。
法定代表人:孔冰。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44831999。
法定代表人:陆涛。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KQY78。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
原告曲阜华祥冶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吉融贸易有限公司、秀山县百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县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盐城驰航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曲阜龙祥冶铸辅材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曲阜华祥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71120129114134”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1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延迟兑付利息(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20日至实际支付至汇票金额全部付清之日);2.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71120129114134”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1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延迟兑付利息暂计(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9月17日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实际支付至汇票金额全部付清之日);3.被告一至被告九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一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曲阜龙祥冶铸辅料有限公司为常年联系兄弟单位,常年具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因被告曲阜龙祥冶铸有限公司欠原告款,2018年6月25日被告曲阜龙祥冶铸有限公司将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71120129114134”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背书转让”方式转让给了原告。根据票据信息记载,“出票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内大街支行;收票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1120”,“汇票到期日”为“20181120”。承兑信息约定:“到期无条件付款”。根据规定,在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承兑人的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提示付款申请”,并同时向承兑人提供了付款单位和账号。承兑人的被告做出了“同意”的“回复结果”。提示付款后,原告多次向承兑人催要支付票面价值款,但被告始终拖延不予支付。被告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经查,根据票面记载,被告曲阜龙祥冶铸有限公司为背书人,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吉融贸易有限公司、秀山县百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县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盐城驰航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山西昌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均为背书人,均属于法律规定前手范围。该汇票在所有前手转让前均注明为“可再转让”。转让背书行为均合法有效。上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付款,但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同意付款后,该汇票项下的全部债务被告至今未予清偿。原告持有的上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该汇票合法有效。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汇票票据款的行为,违反了票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现依法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票据权纠纷,本案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者均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票据纠纷应以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因此票据支付地应以票面记载的付款人信息为基准。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电子汇票承兑人住所地法院。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宝塔集团石化公司相关案件进行了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现与宝塔石化集团公司相关的案件,都集中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应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因此,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应向票据主债务人即票据承兑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标的汇票未载明票据支付地,且我公司是涉案票据主债务人即承兑人,应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公司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依法将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