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6200号

 

原告: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姚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7元,减半收取计5203.5元,由原告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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