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4309号
原告:***(兼第三人中建长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建长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纪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76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中建长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建长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5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