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1739号
原告:北京市海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寺上村民委员会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郑灵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应超,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尚耀,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长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闫海民。
原告北京市海洋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长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海洋木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海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宗阳
书 记 员 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