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8395号
原告:北京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762室。
法定代表人:骆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杰,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绿智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2层(02)[211]内L2-19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帆。
原告北京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智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 岚
二○二一年 三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