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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汉京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4059号 原告:青岛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女,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广汉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广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受理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