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3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44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本院同意将诉讼费交纳时间延缓至2025年4月30日,并于2025年4月21日再次向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的前述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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