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4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东路368号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恒凯亿瑞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金辉环球中心B栋23层2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凯亿瑞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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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