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7551号
原告:蒋某,男。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红橡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
第三人:某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蒋某与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计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