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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2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3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缓交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未予同意,并于2025年3月24日再次向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因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