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民终5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某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2-13-3)。
法定代表人:崔某。
上诉人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某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606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6元,减半收取5713元,由上诉人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