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1民初144号
原告: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
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宜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