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8执6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汾河路6号有住智能家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1839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29号新世界美丽沙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8070244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A1区A5002-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88494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108民初15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780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计);被执行人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5.01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17.01元(暂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也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线上查询;同时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二、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A1区A5002-697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29号新世界美丽沙营销中心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其经营状况及财产登记情况,经过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相关消费,已作为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享有执行异议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