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3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0107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18750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1.以10442087.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745417.0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858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和恒大美丽沙不动产项目,因其资产已被监管,本院暂无法继续执行。等待相关部门解除监管,本案可恢复执行。另,本院已在(2023)琼0107执3217号、(2023)琼0107执4579号执行案件中统一对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107执3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