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9257号
原告: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望(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7月3日,原告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