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9260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
被告:伍某,男,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望(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被告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6月6日,原告重庆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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