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1629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重庆某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告吴某某、冷某某与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重庆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冷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冷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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