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玉龙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玉龙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民寺村二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TUE8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官桥镇××号。 被执行人: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23F-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3139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玉龙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及利息44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4614元,执行费6569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玉龙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账户冻结申请,被执行人承诺在一周内向申请人还款20万元,该款项现已履行,剩余款项于2025年7月30日前付清,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702执5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