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玉龙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民寺村二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TUE8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官桥镇××号。
被执行人: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23F-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3139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玉龙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及利息44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4614元,执行费6569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玉龙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账户冻结申请,被执行人承诺在一周内向申请人还款20万元,该款项现已履行,剩余款项于2025年7月30日前付清,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702执5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