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113民初1370号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西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403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前述设计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1月2日为3240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位于南昌市九龙湖片区**街**路**架空层装修设计项目签订了《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碧桂园·中江温泉城架空层装修设计,项目总设计费为2806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甲方支付预付款付总设计费的30%比例计84180元、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深化方案之日起3天内付总设计费的40%比例计112240元、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施工图之日起3天内付总设计费的25%比例计70150元、甲方工程竣工后3天内付总设计费的5%比例计14030元;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尚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阶段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并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按时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后未提异议并予以认可。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266570元,尚有14030元设计费尾款未支付给原告。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间合同第6.4条及7.4条之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剩余设计费1403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西某某公司辩称:被告对欠付的设计费14030元无异议,对事实和理由也没有异议。对原告起诉要求承担的违约金计算起点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都是先票后款的,原告必须先开具相应合规的发票被告才会支付设计费。据了解原告14030元的设计费发票是于2023年6月份开具的。被告认为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应于被告收到发票为起始点。其次,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8月,原告(乙方、承接方、设计单位)与被告(甲方、委托方、委托单位)签订《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碧桂园·中江温泉城架空层装修设计。项目名称为碧桂园·中江温泉城架空层装修设计;工程地点为南昌市九龙湖片区吉安街以北九连山路以东;涉及范围为31#、32#、33#、37#、38#、45#、46#、47#、48#楼架空层。室内装修设计内容具体包括:a概念方案:风格定位图片、平面功能布置;b深化方案:立面设计由设计效果图呈现、主要材料解析;c施工图:施工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水电定位图,节点大样图,材料表;d不含厨房厨具烟道专业设计,房屋建筑结构设计(设计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结构、钢结构等相关问题);e不含建筑给排水系统、消防、暖通、弱电网络智能化、机电系统、泳池等专业设计,但从装饰设计方面指导;f乙方不负责图审,报建。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的成果:1、概念方案,数量1份,内容要求为风格定位图片,功能分区,平面图,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天;2、深化方案,数量一份,内容要求为立面设计设计,效果图,主要材料,提交时间为甲方确认概念方案后15天;3、施工图,数量4份,内容为达施工要求,提交时间为甲方确认深化方案后15天。本次合同结算按各项目分项报价:115元/平米,面积约为2440平米,价格为280600元;本次合同的总设计费为280600元,本价格含税。本合同生效之后起3天内,甲方支付预付款,付总设计费的30%比例计84180元;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深化方案之日起3天内,付总设计费的40%比例计11240元;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施工图之日起3天内,付总设计费的25%比例计70150元;甲方工程竣工后3天内,付总设计费的5%比例计14030元……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尚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2月16日向原告支付84180元、182390元,共计266570元。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14030元及违约金。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原告于2023年6月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具体收到发票时间不明。
另查明,2021年11月19日,案涉江南温泉城A区**#**楼**#**楼**#**楼**#配套用房取得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竣工日期、验收日期均为2021年11月19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深圳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江西某某公司工商网企业信息电子打印单、《装饰设计合同》、招商银行入账回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向被告提供设计方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设计费。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后3天内支付剩余设计费14030元,现案涉工程均于2021年11月19日竣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14030元期限已于2021年11月22日届满。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剩余设计费140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算,被告辩称根据先票后款的交易习惯,起算点应自其收到发票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设计费系其主合同义务,而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且案涉合同亦未约定原告须向被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再向原告付款。故,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算。另,原告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辩称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本案原告未就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且合同约定违约金年利率高达109.5%,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同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被告违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年利率5.775%。综上,违约金应以140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某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剩余设计费14030元;
二、被告江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某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40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某某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元(原告深圳某某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某某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江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