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四川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7695元。202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和解履行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8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