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与天台县利华矿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3民初2712号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38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城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利华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674797837N),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朱车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与被告天台县利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