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3民初3124号之一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38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城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台县利华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674797837N),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朱车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与被告天台县利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0330元,由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