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6137号之一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38C。
法定代表人:***,该勘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绍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136439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与被告浙江绍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负担。
鉴定费200000元,由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与被告浙江绍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半负担100000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垫付,限被告浙江绍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1000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