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拓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林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2民初11922号
原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雪松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陈秀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夏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财产保全费3283元,合计7948元,由原告重庆市海普软件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