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龙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鑫龙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1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鑫龙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诗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鑫龙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改判:1.鑫龙安公司向**支付9641.07元,其中2018年9、10月份业绩抽成6800元,赔偿金2841.07元;2.鑫龙安公司支付**诉讼工时费、交通费、材料费等费用;3.鑫龙安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与鑫龙安公司出纳***、业务***、***的微信通话记录,可以证明**七月份工资底薪为6000元,**并发送《九月份完成消防评估项目》给***,9月份共完成项目23个。***接收泉州邮寄的消防评估报告,负责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回泉州,**在泉州完成的消防评估报告的电子版发送***存档。(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1.鑫龙安公司未提交**签名的工资清单,其提交的9、10月份工资明细表,**不认可,该工资明细表的制表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无法确认该表的真实性,因此不能认定鑫龙安公司已全额发放给**9、10月份的工资。2.鑫龙安公司未能对提交的工资明细中“绩效奖金”分项的发放标准、计算方法作出合理解释,鑫龙安公司有义务接受劳动者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质询,并将工资支付制度当面告知劳动者。(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在一、二审中均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责令鑫龙安公司提供2018年8月22日定绩效会议记录、**的工资清单、**在8、9、10月份完成评估项目的数量统计以及有关***、林芸、***、郑荔清的身份信息等内容,但法院均未予准许,也未推定**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主***安公司尚应向其支付2018年9月份及10月份的业绩抽成款6800元,应对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根据**在一审中提交到的工资明细表,其工资组成包括满勤工资、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并无业绩抽成项目,且在**与鑫龙安公司间劳动合同中亦未约定业绩抽成;**主***安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绩效会议决定每个消防评估项目抽成200元,但其在一、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均无法直接证实该事实,且鑫龙安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真实性并不认可,故一、二审判决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基于此,**主***安公司尚需支付其赔偿金2841.07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范围的规定,**在一、二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不属于前述规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其与***、***、***的微信通话记录,仅能证实其完成工作的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存在业绩抽成的事实,故**以前述证据主张可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琴 代理审判员  陈 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宫 静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