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088号
原告: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4552310D,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菲尼克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贤,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9805,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锦红。
原告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杜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