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9537号之一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斌,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福英路1001号联东U谷2号楼(江宁高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4552310D。
法定代表人:王丹。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审理中,江南公司与申瑞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申瑞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前支付江南公司货款303067.29元,并将诉讼费诉讼费5293元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现被告已经支付货款及诉讼费,故原告江南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申瑞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293元,由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