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0民初313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46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签订两份《模型设计制作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更换原《模型设计制作合同》的大沙盘尺寸和增加物料等事宜。原告已履行完毕补充协议中的各项义务,然被告未及时结清相应款项。经合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546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
原告提供了《模型设计制作合同补充协议》两份、《模型安装验收确认单》、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主张。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模型设计制作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20年06月29日就合景揽月臻翠府沙盘模型制作事宜签订《模型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编号:杭州地产-杭州笕桥新项目-策划-20-0003下称“主合同”),现双方就上合同的大沙盘尺寸更换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制作费的含增值税固定总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元整,现双方协商一致,主合同项下制作费的含增值税固定总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32000元整,其中不含税固定总金额为124528.30元。甲方和乙方共同选择下列付款方式:甲方以现金或支票付款方式分期向乙方支付制作费。首期: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固定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39600元;第二期:全部制作物制作完毕,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次月15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制作费固定总金额的65%,即人民币85800元;第三期:制作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的1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制作费固定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6600元,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沙盘模型,被告经验收合格且原告已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6600元。现被告尚余第三期费用6600元未支付。
2022年6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模型设计制作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22年5月30日就合景揽月臻翠府沙盘模型制作事宜签订《模型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编号:杭州地产-杭州笕桥新项目-策划-20-0003下称“主合同”),现双方就主合同实际履行中,增加部分物料制作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本协议新增物料的含增值税制作安装费合计为人民币4800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45283.02元。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2716.98元。本协议签订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足额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制作安装费48000元。后原告出具《模型安装验收确认单》一份。2022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一份,金额为4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模型设计制作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沙盘模型的制作安装服务并依约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现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4600元,符合双方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欠款54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5元(按四分之一收取),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