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7591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小伊乡伊北村小刘庄82号。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高新区德惠商务大厦B座1222室。
被告:连云港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德惠商务大厦B座1222室。
法定代表人:丁松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