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艾普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中海某某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海**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山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海**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理由不足。1.关于高温补贴。***20**年5月和2018年9月的高温补贴未发放。2.关于疗养费。***未享受疗养费待遇,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3.关于补发陆地保养费。2018年,中海公司擅自将***的陆地保养费标准从90元/天降至60元/天。4.关于奖金与出海补贴。***在2016年~2018年期间出海所需的证件齐全,具备出海条件,中海公司不安排出海,造成收入大幅降低,应予以补齐。(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供银行流水、出海记录、出海证件等相应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据已经相当充分,原审法院未予采信是错误的。 中海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主张补发工资、岗位奖金、疗养费、高温补贴、陆地保养补贴、奖金、出海补贴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本案中,中海公司的工作岗位存在特殊性,分为海上作业与陆地作业,中海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及工作内容安排人员从事出海作业或陆地作业,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所主张的上述费用均与其工作岗位密切相关,原审法院认为***所提出的中海公司未安排其出海作业是对其歧视性安排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是准确的。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