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奥可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奥可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519号 申请人:潍坊奥可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高家店子村黄山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T87P51M。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潍坊奥可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130000元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